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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
[来源: | 作者:info_1 | 日期:2019-09-30 14:09:50 | 浏览次]

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吉林省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实施严格管控。具体通告如下:

  一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通告。

  二、在经批准、公布的秸秆禁烧区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。

  三、各乡(镇)街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、任意迁移禁烧标牌。

  四、在经批准的秸秆限烧区内,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市区街道办事处,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,并做好布控巡查,防止留存火灾隐患。

  五、遇有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,各乡(镇)街应当暂停执行露天限烧计划,并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,禁止焚烧秸秆。

  六、违反相关规定,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,由有关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七、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八、本通告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、市公安局、市林业局、市发改局、市畜牧局、市自然资源局、市气象局和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市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。

  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榆树市人民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2019年9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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